無錫耀庭慈善基金會 現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現金管理,健全現金收付制度,嚴格執(zhí)行現金結算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根據國家財務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結合本基金會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今后也將隨著國家相關政策及基金會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一、現金使用范圍:
(1)員工工資、獎金、費用;
(2)出差人員差旅費;
(3)業(yè)務活動的零星支出備用金;
二、現金收付原則:
(1) 收付現金必須根據規(guī)定的合法憑證辦理,沒有經過審批簽章或超越規(guī)定審批權限的,出納不予付款。不允許墊支挪用。
(2) 購買物品或支付貨款,盡量使用支票、匯款等轉賬方式,減少現金支付量。
(3) 因公外出或購買物品,需借用現金時,出納一律憑相關負責人審批的、集 團統(tǒng)一印制的借款單付款。
(4)出納不得擅自將基金會現金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基金會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 (5)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三、現金報銷時間規(guī)定
(1)購買物品借用現金應在購貨后5個工作日內報銷。
(2)出差人員差旅費報銷及出差所借現金必須在返回后7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xù)。
四、庫存現金的保管
(1)庫存現金不應超過2000元,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
(2)辦理現金出納業(yè)務,必須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及時登記 現金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賬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實地盤點數核對相符。
(3)保管現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現金要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要由專人保管。下班要檢查保險柜、窗戶、門,鎖好后,方能離開。
五、處罰
(1)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2)凡超出規(guī)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準報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給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本制度由理事會議審核通過后執(zhí)行。
2015.5.15